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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第4條

主任秘書、秘書之辦公處所稱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判行文稿之初閱事項。 二、本局機要文電之繕發及管理事項。 三、郵政分層負責制度之規劃實施事項。 四、郵政各機構組織及辦事細則之審議事項。 五、郵政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事項。 六、局務會報及業務檢討會議之議程編擬及紀錄整理事項。 七、本局工作簡報之編擬及審閱事項。 八、訴願、復審及法律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及研議事項。 十、聘請法律顧問之處理事項。 十一、郵政大事記之編撰事項。 十二、各單位間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三、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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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