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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局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專業工程隊及施工所 ,每隊、所各置隊長、主任一人,由本局相當工程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或依需要洽由有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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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