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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改建工程之綜合規劃財源籌措方案及財務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二、鐵路改建工程之地面與地下空間之利用與規劃、工程檢核、工程材料 之採購管理及檢驗、購地暨公共設施、房屋、用地取得等事項。 三、鐵路改建工程之工程結構、測量、軌道、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 質管制等事項。 四、鐵路改建工程之電車線、號誌、電訊、電力干擾、機務機械、通風、 照明等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質管制等事項。 五、鐵路改建工程之發包、簽訂合約、計算工程付款及竣工結算等事項。 六、鐵路改建工程之道路管制、封鎖、改道、運轉、運輸等之規劃與協調 ;鐵路行車運輸設備、運轉、調度、營業之規劃、協調及製訂規範程 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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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工友管理、車輛管理、醫療…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第6條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科長、秘書、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11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第12條本局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專業工程隊及施工所,每隊、所各置隊長、主任一人…第13條本局得為辦理地區工程處業務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第14條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第15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第1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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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