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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得依行政區域及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轉行 政院核定,分設電信監理站。 電信監理站置站長一人,由電信總局指派專門委員、督察或技正兼任;科 長四人或五人,由電信總局指派薦任技正、編審或專員兼任;其餘所需工 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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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