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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第2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信政策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事項。 二、國際電信行政及合作之督導事項。 三、電信事業營運之監督實施及第二類電信事業證照之核發事項。 四、電信事業電信資費之管理事項。 五、專用電信之監理事項及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電信網 路設置、使用之管理事項。 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之監理事項。 七、電波之監理及違法無線電臺之取締事項。 八、電信事業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電信工程人員及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管理 事項。 九、電信設備之審驗、督導及電信技術規範之訂定及審議事項。 十、射頻器材之管理事項。 十一、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輻射性電機及器材有關輻射之管 理事項。 十二、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與用戶終端設備業者間爭議之處 理事項。 十三、電信法規之研釋、擬議事項。 十四、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管理事項。 十五、本局資訊業務之規劃、實施及推動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電信管理及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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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