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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五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職等;副總工程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 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督察 三人,秘書一人至三人,技正三十九人至四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察一人,技正十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 審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五十四人至六 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百十七人至一百二十九人 ,科員七十六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 士四十三人,科員二十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 百十八人至一百二十八人,助理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四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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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