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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第16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及所屬機構已退休或辦理撫卹人員,仍適用交通 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退休、撫卹規定;其所需退休、撫卹給與費用,由本 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提撥基金予以支應;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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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