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 第15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第15條

本例修正施行之本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其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得依個人意原,報請交通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業核定其留任。 前項留任人員之官等職等,依有關法令辦理轉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