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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規範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的組織、職責和權限,目的是為了明確分局的業務範圍和運作方式,以有效推動港口管理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30・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十五條
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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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及監理、海事評議、港灣導航設施管理及港區環境衛生保護等事項。 二、港埠業務規劃與研發、資訊管理、港埠營運與收費及棧埠營運等事項。 三、港埠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督導、機電規劃設計及維修管理等事項。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局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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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分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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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分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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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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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分局置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二人,技士三人,課員七人,技佐一人,辦事員六人,書記五人,小船駕駛一人,事務士七人,操作士二人,船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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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由高雄港務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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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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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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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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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分局辦事細則,由本分局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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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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