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 第10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