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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第11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其他必要之經濟補助,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經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評估有經濟補助之必要者,得檢據申請支給經濟補助。 二、前款經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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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