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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 第15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第15條
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其他必要之協助如下: 一、協助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申請居留、工作許可及補助金。 二、被害人無力支付居留許可規費或返回原籍國(地)機票費用者,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補助之。 三、被害人因特殊情形有臨時住宿需要者,支付臨時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至多補助二日;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評估,每日費用得提高至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對於接受安置服務之疑似被害人,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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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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