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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第12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福利服務資源之諮詢及轉介,由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定期聯繫被害人,評估其需要之福利服務資源,並轉介適當之機構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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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