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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第17條

疑似被害人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非被害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提出異議於鑑別異議結果決定前,或未提出異議於法定異議期間屆滿前,適用本辦法有關疑似被害人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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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