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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 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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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籍或戶籍設於本條例適用地區(以下簡稱該地區)之人民或任職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血…第3條前條以外之人員,入出該地區,應分別向左列主辦機關申請:一、軍職人員向該地區之防衛司令部(指揮…第4條人民依前條規定辦理入出該地區者,由主辦機關發給證明文件,以憑入出該地區。但有事實足認有妨害軍…第5條本辦法之作業程序,由該地區之防衛司令部(指揮部)會同市、縣政府訂定之。第6條主辦機關得於臺灣地區設置辦事處或聯合辦事處,受理人民入出該地區之申請案件。第7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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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