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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6條

人民團體因罷免案舉行會議時,應將罷免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現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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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