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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7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罷免人所擔任之同一職務,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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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