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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第12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2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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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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