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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第23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23條
違反
第十一條
第三項、
第十二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第一項及第四項、
第十五條之一
或
第十七條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
第十二條
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 醫事人員違反
第十三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
第四條
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
第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醫事人員有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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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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