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第23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23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 醫事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醫事人員有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