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第13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3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得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