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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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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醫院、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手術,應優先考慮以屍體捐贈之器官為之。第3條依本條例移植之器官,其類目如下:一、泌尿系統之腎臟。二、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腸。三、心臟血…第4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書面同意之方式,得以填具器官捐贈卡,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文…第5條醫師摘取器官,不得及於其他非必要之部位。但移植眼角膜、視網膜時,得摘取眼球。醫師摘取器官後,…第6條醫院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捐贈者之心理評估,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參與;對捐贈者之醫學…第7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其審查事項如下:一、捐贈者與受移…第8條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捐贈器官意願者,指同條第四項所稱經醫院勸募願意捐贈器官之潛在捐贈者…第9條醫師摘取之器官,經檢驗不適宜移植者,應依下列方法處理:一、具傳染性病原之器官,應予以焚燬並作…第10條捐贈器官之死者親屬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補助喪葬費,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家境清寒證明…第1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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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