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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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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第5條
生物資料庫之商業運用利益,其回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可預期產生之權利金收入,設置者與運用者應事先以契約約定其回饋金額比率。 二、可能產生之商業運用利益難以預估者,應於申請運用時依其運用性質與數量,由設置者收取定額費用。 前項運用者為設置者時,其回饋比率或收取之定額費用應由其倫理委員會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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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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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設置者應逐年公開生物資料庫之商業運用利益資訊。
第10條
設置者於召募參與者時,應向召募對象說明商業運用產生之利益回饋原則,並提供書面資料。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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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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