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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第6條

設置者收取之商業運用利益,其回饋對象如下: 一、利益之產生主要為特定群體之貢獻者,應回饋於該特定群體。 二、利益之產生難以界定與特定群體之關連性者,應回饋於人口群。 前條所定之回饋金或收取之定額費用,回饋於前項對象時,不得低於收取數之百分之五十,並應予公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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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