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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第4條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時,應檢具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商業運用利益回饋之有關規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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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