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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27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27條
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經認定不妨礙都市計畫、區段 徵收工程及安置作業者,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應於擬定區段徵收計畫書前, 會同安置受災戶機關現場勘查,並協商土地及建築物所有人決定是否按原 位置保留分配;其決定按原位置保留分配者,視為抵價地處理,不予列為 安置受災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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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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