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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28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28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除依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無償撥供開發使用及 依土地徵收條例
第四十三條
優先指配為公共設施用地外,餘應優先指配為 安置受災戶用地;其指配順序如下: 一、本市、縣 (市) 有土地。 二、本鄉 (鎮、市) 有土地。 三、國有土地。 四、他直轄市、縣 (市) 有土地。 五、他鄉 (鎮、市) 有土地。 前項公有土地之指配及領回其他土地者,面積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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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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