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30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30條

因區段徵收取得或指配之安置受災戶土地,應讓售需地機關規劃使用。但 區段徵收及安置受災戶需地機關為同一機關者,二項工作之財務計畫可予 合併,免辦讓售手續。 前項因區段徵收取得土地之讓售地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規定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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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