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32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32條

出售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收入,除抵付開發成本外,撥充九二一震災社區 重建更新基金,不足者由該基金貼補之。區段徵收及安置受災戶屬同一財 務計畫者亦同;其屬興建住宅配售受災戶者,應將住宅興建費用及配售價 款併計其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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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