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 第11條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1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不得發射減輻波,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