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 第4條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4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係指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