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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2條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以下簡稱低功率射頻電機)之設置、使用及有關輻射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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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4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係指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第5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或認證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經…第6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中之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須設置固定天線時,應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第7條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之第九頻道定為緊急頻道,不得作一般通話使用。使用者並應經常守聽該頻道之信…第8條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使用者遭遇緊急事故,請求救援時,應於第九頻道先呼「緊急求救」三次,再說明…第9條設置2.4GHz及5GHz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WLAN)提供電信服務者,應依電信法第十四…第10條製造、輸入或販賣低功率射頻電機者,應於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說明書內加印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第11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不得發射減輻波,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第12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第13條公司、商號製造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其產品專供輸出國外者,不適用第五條及第十條之規定。第14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第15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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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