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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民間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明顯處或處理場(廠)入口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主辦機關同意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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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