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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民間機構於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依投資契約興建完工,並依法令取得相關許可文件後,經主 辦機關審查通過後核發同意文件。 民間機構應取得前項同意文件後,始得接受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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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