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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從事業務範圍及處理技術員設置規定如下: 一、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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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