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5條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內容,將下列事項登載於同意文件: 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業務範圍。 四、清除、處理方法。 五、投資契約內記載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六、場(廠)地點。 七、同意期限(同投資契約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主辦機關於核發同意文件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同意文件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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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