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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13條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民間機構應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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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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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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