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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4條

民間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其同意文件: 一、處理技術員離職時,該機構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 二、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 三、申報文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四、未依投資契約內容或同意文件辦理者。 五、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 主管機關發現民間機構有前項各款之情事者,應轉知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民間機構自同意文件終止通知送達之日起,不得再接受委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但已從事清除、處理而未完竣者,應依主辦機關指示辦理,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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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主辦機關: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與民間機構…第3條民間機構於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依投資契約興建完工,並依法令取得相關許可文件後,經主辦機關審查通…第4條民間機構從事業務範圍及處理技術員設置規定如下:一、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第5條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內容,將下列事項登載於同意文件: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第6條民間機構因投資契約變更致同意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時,主辦機關應於投資契約變更後十五日內,辦理同意…第7條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設置之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應徵得主辦機關及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第8條民間機構應依主辦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同意之事項。民間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第9條民間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10條民間機構應將每日廢棄物產出、收受、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第11條民間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第12條民間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明顯處或處理場(廠)入口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主辦機關同意文…第13條民間機構應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第15條民間機構完成廢棄物處理後,應開具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予委託者。第16條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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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