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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11條

調解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機關就高階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幕僚作業。所需工作人員,就主管機關員額內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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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