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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 第5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5條
前二條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三年以上。 三、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教授工程、財務或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三年以上。 四、實際參與依本法辦理之案件達五件,或在該領域服務累計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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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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