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 第13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13條

調解會為調解事件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提供諮詢意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管機關所成立之履約爭議調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履…第3條調解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主管機關就高階人員派兼之;並得置副召集人一人,襄理會務。前項…第4條調解會置委員九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專業類別分為三組,由主…第5條前二條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第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一、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第7條調解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代理時,由召…第8條調解會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第9條調解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及審查費。第10條調解會對外行文,以主管機關名義行之。第11條調解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機關就高階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幕僚作業。所需工作人員,…第12條調解會委員就履約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一、該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第14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2條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