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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7條

調解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代理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調解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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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