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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第1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 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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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