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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8條

第 三 章 再保險業務 › 第 二 節 再保險分出業務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資產。其中再保險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得適用保費分攤法: 一、保險業合理預期該簡化所產生對群組剩餘保障資產之衡量與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所產生之衡量無重大差異。 二、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內每一合約之保障期間為一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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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