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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第51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1條
第 三 章 再保險業務 › 第 二 節 再保險分出業務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應依其所選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已發生理賠資產後,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 前項已發生理賠資產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
第四十七條
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如適用保費分攤法,且其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者,履約現金流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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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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