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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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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2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提存分出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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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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