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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第50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0條
第 三 章 再保險業務 › 第 二 節 再保險分出業務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支付之再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就分出業務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保險業於計算前項剩餘保障資產時,得選擇比照
第十條
第二項或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之簡化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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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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