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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第53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3條
第 三 章 再保險業務 › 第 二 節 再保險分出業務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保障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分出者,主管機關得視所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型態另行指定並提存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前項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分配或作其他用途,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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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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