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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2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者。 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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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