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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敘明具體理由及研擬業務移轉處理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廢止許可,並在主要報紙公告。 前項業務移轉方案,應包括業務移轉或責任終止方式及擬停止辦理日期。 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許可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將前項移轉方案呈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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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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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