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第9條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9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經營許可。 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